(2015)穗黄法长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广州市红侨劳务有限公司与罗应碧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红侨劳务有限公司,罗应碧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黄法长民初字第174号原告:广州市红侨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郑志威,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罗应碧,住重庆市武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红侨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应碧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红侨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红侨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红侨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市红侨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道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