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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郑玉珍与彭万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玉珍,彭万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231号申请执行人郑玉珍,女,1945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彭万振,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郑玉珍与彭万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郑玉珍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218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23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按和解协议履行,执行费1884.5元彭万振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123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