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张敬犯聚众斗殴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张敬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741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的法定代理人)陈谋平,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户籍地武汉市蔡甸区侏儒街群丰村群丰***号,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兴南村**栋*单元***室。系陈某之父。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无职业。原审被告人张敬,无职业。2014年9月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敬犯聚众斗殴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鄂东西湖刑初字第000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张敬未提出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本案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的法定代理人陈谋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7月10日晚,江某(另案处理)认为章某殴打了其前女友黄鑫,遂打电话指责章某,后发生争吵,随后,又发短信对章某辱骂,章某的男朋友何秀文(已判刑)在一旁得知此事,即打电话与江某发生激烈的争吵,两人相约斗殴。随后,何秀文指使其兄何秀鹏(在逃)邀人与江某斗殴,何秀鹏又邀约被告人张敬,被告人张敬又邀约“皮蛋”等3人,并准备了作案工具砍刀,何秀文先行离开。江某准备了作案工具洋镐把,并邀约唐某(另案处理),童某、王某、谌某参与斗殴,唐某又邀约陈某,陈某又邀约吴某、桂某。次日凌晨1时许,上述人员至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道办事处西郊公园大门处,被告人张敬及何秀鹏等人持砍刀,江某、唐某、陈某等人持洋镐把,双方发生斗殴,斗殴过程中陈某手指被砍断,被告人张敬面部、眼部受伤。经法医鉴定,陈某主要为外伤致左手中环小指自掌指关节水平完全离断,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被告人张敬主要为面部创、眼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同年9月3日,被告人张敬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受伤后,先后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武汉市普爱医院、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医院等医院治疗,住院39天,支付医疗费59337元,出院医嘱加强营养,经法医鉴定,需要护理120天,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8122元(其中:医疗费593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5元、护理费4100元、营养费2000元、鉴定费1400元、交通费700元)。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情况,被告人张敬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报案材料证实,陈某于2014年7月11日报案称被人持刀砍断手指。3、医院治疗病历、检查报告、医疗费单据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受伤后到医院治疗以及发生的费用。医院出院医嘱:加强营养。4、鉴定费单据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为做鉴定所支付的费用。5、(2015)鄂东西湖刑初字第000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何秀文因本案被判刑,并判处其赔偿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0873元。6、证人章某的证言证实,江某认为章某殴打其女朋友黄鑫,打电话辱骂章某,其男朋友何文心生不满,与江某在电话中发生口角,二人相约斗殴,后何文将此事告诉其哥哥何秀鹏,让其邀人与对方斗殴,何文、章某先行离开。7、证人宋某的证实,案发当天晚上,有人跟章某打电话,接着双方发生争吵。挂电话后,对方又跟她发侮辱短信,何文看到后很生气,接过章某的手机给对方打电话,双方在电话中对吵,约着在西郊公园见面打架,之后,何文就打电话调班子联系人打架,接着他们在走马岭见面,有何秀鹏、张敬等人。8、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江某因章某殴打其前女友黄鑫,打电话辱骂章某,通话过程中与章某的朋友发生口角,后相约斗殴。江某邀约唐某、陈某等人持洋镐把与对方斗殴,江某、陈某被对方持刀砍伤。9、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江某因章某殴打其前女友黄鑫的事情,打电话辱骂章某,通话过程中与章某的朋友发生争吵抖狠,后相约到吴家山西郊公园打架。江某邀约唐某等人,唐某又邀约陈某,陈某又带了两个人,并准备了作案工具洋镐把。凌晨1时许,双方在西郊公园斗殴,江某、陈某被对方持刀砍伤。10、证人童某的证言证实,童某受江某邀约,伙同江某、唐某、被害人陈某等人持洋镐把与他人斗殴,斗殴过程中江某、陈某被对方持刀砍伤。11、证人王某、谌某的证言证实,他们受江某邀约,伙同江某、祥子等人拿洋镐把到西郊公园与他人斗殴,斗殴过程中他们离开现场。12、证人吴某、桂某的证言证实,他们受陈某邀约与他人斗殴,他们一方拿洋镐把,对方拿的刀,在斗殴过程中陈某手指被砍断。1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陈述证实,他受唐某邀约与他人斗殴,后他又邀约吴某、桂某,唐某发给每人洋镐把,对方的人拿的刀,在斗殴过程中他的手指被砍断。14、同案犯何秀文的供述证实,何秀文因女朋友章某被人辱骂,与对方发生口角并相约斗殴,后何秀文指使其哥哥何秀鹏邀人与对方斗殴,何秀鹏遂邀约张敬等人,何秀文先行离开。15、被告人张敬的供述,证明其受何秀鹏邀约后,其又邀约了“皮蛋”等3人,并准备了砍刀,持砍刀与对方斗殴的事实。16、武东公司鉴字(2014)第479号鉴定意见书证实,陈某主要为外伤致左手中环小指自掌指关节水平完全离断,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17、鄂诚信(2014)临鉴字第351号法医鉴定意见书证实,陈某的损伤属九级伤残,护理时间为120天(含住院时间)。18、武东公司鉴字(2014)第836号法医鉴定意见证实,张敬主要为面部创、眼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19、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敬被抓获归案。原审认为,被告人张敬扰乱公共秩序,积极参加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张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敬及同案犯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的经济损失,应当共同赔偿,并负连带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8122元,因其在本案中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理应受到刑事处罚,故对自身伤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确认陈某自行承担40%的民事责任,被告人张敬及同案犯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40873元。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提出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不予支持,其提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应根据证据及相关标准确定赔偿费用,不合法部分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张敬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873元,与同案犯何秀文互负连带责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诉人陈谋平上诉称,原审对民事部分的责任划分不当,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判赔不足。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0日晚,江某(另案处理)认为章某殴打了其前女友黄鑫,遂打电话指责章某,发短信对章某进行辱骂。章某的男朋友何秀文(已判刑)在一旁得知此事,即打电话与江某发生激烈的争吵,两人相约斗殴。随后,何秀文指使其兄何秀鹏(在逃)邀人与江某斗殴,何秀鹏邀约原审被告人张敬,原审被告人张敬又邀约“皮蛋”等3人,并准备了作案工具砍刀,何秀文先行离开。江某准备了作案工具洋镐把,并邀约唐某(另案处理),童某、王某、谌某参与斗殴,唐某又邀约陈某,陈某又邀约吴某、桂某。次日凌晨1时许,上述人员至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道办事处西郊公园大门处,原审被告人张敬及何秀鹏等人持砍刀,江某、唐某、陈某等人持洋镐把,双方发生斗殴,斗殴过程中陈某手指被砍断,原审被告人张敬面部、眼部受伤。经法医鉴定,陈某主要为外伤致左手中环小指自掌指关节水平完全离断,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原审被告人张敬主要为面部创、眼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同年9月3日,原审被告人张敬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受伤后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人民币5933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585元、护理费人民币4100元、营养费人民币2000元、鉴定费人民币1400元、交通费人民币700元,上述各项共计人民币68122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陈谋平上诉称,原审对民事部分的责任划分不当,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判赔不足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受邀后积极参加斗殴,且有邀约吴某、桂某参与斗殴的行为,故应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原审根据其在本案中的行为,认定其自行承担40%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陈某于2014年10月15日鉴定的后续治疗费为人民币4000元,此后其分别于2015年1月31日、2015年2月19日、2015年3月9日三次进行后续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为人民币14016元。因其后续实际发生的治疗费用大于鉴定意见所认定的后续治疗费,原审判决按其后续实际发生的费用数额已经计入其医疗费59337元之内,故原审对本案民事部分后续治疗费的认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按照陈某住院天数和需要护理的天数认定其护理费为人民币4100元亦无不当。综上,上诉人陈谋平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敬持械积极参加他人组织的在公共场所进行的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部分判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谋平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丽敏审 判 员 刘永祥代理审判员 孔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娅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