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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民一初字第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闫明文与刘世锋、刘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明文,刘世锋,刘世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0831号原告:闫明文,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15日,现住奇台县。被告:刘世锋,男,其它信息不详。被告:刘世军,男,其它信息不详。本院审理原告闫明文与被告刘世锋、刘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5年8月14日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明文对被告刘世锋、刘世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闫明文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敏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