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5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红柳与成都众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柳,成都众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5325号原告李红柳,男,汉族,1968年9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成都众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西一段。法定代表人:杨晓鸿,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柳与被告成都众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红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唐楠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