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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2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顾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296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男,汉族,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地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2014年11月17日,曾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4日被羁押,于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3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方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5月1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顾某来到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社区塘尾三巷24栋门口,盗窃了被害人陈某一辆黑色电动车。顾某盗窃得手后将该车卖给一名叫“梅摇”的男子,得赃款100元。2、2015年5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顾某来到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社区塘尾小区,盗窃了被害人曾某一辆蓝色电动车;当天23时许,被告人顾某于又来到松岗街道燕川社区塘尾新村三巷3号一楼停车处,盗窃了被害人祝某一辆红色电动车。3、2015年6月4日1时许,被告人顾某来到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社区塘尾新村二巷2号门口,盗窃了被害人莫客生一辆黑色园本牌电动车。被告人顾某得手后逃离现场时被群众龚某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的电动车鉴证价值人民币16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顾某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态度,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的犯罪手段社会危害性较大,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5年6月4日至2016年4月3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庆 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   雄书记员 龙浩(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