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终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刘光华与朱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丽,刘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周民终字第15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光华。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朱丽因与被上诉人刘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项城市人民法院(2015)项民初字第00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朱丽的上诉请求。原审法院查明,朱丽多次向刘光华刘光华借款,后于2012年5月1日双方经算账,朱丽共计借刘光华款680000元。朱丽于当日给刘光华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利息2分5厘,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朱丽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刘光华经多次催要,朱丽于2015年6月6日只偿还刘光华利息30000元。为此引起纠纷,刘光华起诉至法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朱丽向刘光华清偿债务计款70万元(具体清偿方式为:朱丽用商品住房一套、小轿车两辆,折款70万元,抵偿给刘光华,房产的所有权及两辆轿车的所有权在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订后一个月内由朱丽将房产所有权、二辆轿车的所有权过户到刘光华名下。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朱丽承担。房产、车辆详情见附表)。二、上述协议第一项如不能按期履行,自不能按期履行之日起10日内,由朱丽向刘光华一次性支付欠款6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约定利息支付到本金及利息履行完毕之日止)。三、双方当事人因此事再无其他纠葛。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朱丽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登印审 判 员 许向朋助理审判员 朱雪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