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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荆锐与刘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锐,刘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232号原告:荆锐。被告:刘德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荆锐诉被告刘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荆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荆锐承担。审 判 长  刘明智审 判 员  曲伟娜代理审判员  王叶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璐第2页共2页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