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荆锐与刘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锐,刘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232号原告:荆锐。被告:刘德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荆锐诉被告刘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荆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荆锐承担。审 判 长 刘明智审 判 员 曲伟娜代理审判员 王叶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璐第2页共2页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