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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5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李中房与袁静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中房,袁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510-1号申请执行人李中房。被执行人袁静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中房与被执行人袁静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中房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464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2306.23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8月14日自愿达成和解,本院予以准许。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510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方 圆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纪佩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