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乳执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与李翠莲、黄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乳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被执行人李翠莲。被执行人黄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乳商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翠莲位于乳山银滩宏泰花阳光园小区14-1-202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涛审判员 李 振审判员 王庆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岩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