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民初字第5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天津临港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临港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5902号原告天津临港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北路15号。法定代表人赵和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龙,天津多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骏,天津多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动源街23号。法定代表人宋文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临港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临港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临港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审判员 陈树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柳冠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