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沙商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太仓市飞捷染色有限公司与太仓市祥源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飞捷染色有限公司,太仓市祥源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沙商初字第00096号原告太仓市飞捷染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屠钟元。被告太仓市祥源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耀良,执行董事。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太仓市飞捷染色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祥源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玉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诉讼中,原告太仓市飞捷染色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太仓市祥源针织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太仓市飞捷染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飞捷染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8元,减半收取1319元,由原告太仓市飞捷染色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玉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