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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二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崔龙与贾关好、李根深、李根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龙,贾关好,李根深,李根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568号原告崔龙,1979年4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侯德煜,黑龙江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关好,1959年6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李根深,1966年5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李根东,1960年3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葛耀光,黑龙江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龙与被告贾关好、李根深、李根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龙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崔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崔龙已预付,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龙负担。审 判 长  刘来军代理审判员  孟祥秋代理审判员  王立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乔少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