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二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崔龙与贾关好、李根深、李根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龙,贾关好,李根深,李根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568号原告崔龙,1979年4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侯德煜,黑龙江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关好,1959年6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李根深,1966年5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李根东,1960年3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葛耀光,黑龙江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龙与被告贾关好、李根深、李根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龙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崔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崔龙已预付,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崔龙负担。审 判 长 刘来军代理审判员 孟祥秋代理审判员 王立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乔少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