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城民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严天玉与刘方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天玉,刘方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00320号原告严天玉,市民。委托代理人孙建平,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方建,市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马路39号。负责人何全,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德顺,该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天玉与被告刘方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天玉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天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天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严天玉负担(原告已预交200元)。审 判 长 张朝阳代理审判员 彭 艳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旖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