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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梁其民与上海山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其民,上海山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1641号原告梁其民,生于1966年11月12日,汉族,齐鲁工业大学教师,住济南市。被告上海山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上海市,现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张浩,执行董事。原告梁其民与被告上海山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讯公司)名誉权及隐私权纠纷一案,原告梁其民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悦静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其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其民诉称,2014年9月19日,我经山东旅行社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去港澳旅行,总旅费3880元,这是我迄今唯一一次出境旅游,该旅行社也是唯一一家取走我港澳通行证办理出境手续的旅行社。由于导游违反合同行程强迫参加自费项目,延长购物时间,回济后我将该旅行社投诉至济南市旅游局。经旅游局多方调查,证明投诉情况属实,遂责令该旅行社历山路181号的营业部当时的签约代表等相关工作人员向我公开道歉并退赔我旅行费用500元。今年一月六日我在别人提醒下上网查询我的手机号码:******。发现在欧旅网上(网址是:www.oulvwang.com)上有一个叫周毅的发帖,将我的港澳通行证挂在网上公开展示!公开我的电话两个,污称我以投诉旅行社骗钱!并呼吁所有的旅行社都不接待我!蒙骗唆使不明真相的导游们将我“拉黑”!由于这次旅行中在香港被不良商家欺骗,买到的是已经使用过的旧相机,我需要尽快返回香港退货。可是此后我与多家旅行社商洽再去香港而不成,被莫明其妙地拒绝!该帖被多达数百人浏览,其中大部分应该是旅游界从业人士。这严重损害了我的人格,降低了我的社会评价,并给我以后的旅行生活造成极大不便!发现该帖后,我请假去派出所报案,并多次去山大路派出所、历城公安分局反映诉求。这一切浪费了我极大的时间和精力!今年5月15日我上网查看,该帖仍然原样挂在那里,继续损害我的名誉,败坏我的人格,泄露我的个人隐私!我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惩办该不法行为并赔偿我精神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其开办的网站欧旅网上撤除侮辱我人格、泄露我证件、姓名、电话等隐私的帖子,在原网站论坛发帖向我赔礼道歉并赔偿我精神损失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和材料制作费。被告山讯公司缺席辩称,我公司与欧旅网不存在任何关系,关于欧旅网的IP地址,通过我公司的技术查询,是属于香港的空间,我公司从未推出空间业务,而且我公司自己的网站也是在阿里云上面,我公司所有的域名备案也是在阿里云上面进行备案。对于原告所说的情况,我公司到目前为止并不了解。欧旅网我们目前未查询到备案信息,因为对方网站未显示备案信息。欧旅网我们通过工信部网站查询到的确以前是我们公司的备案信息,但是显示已经删除,我们认为应该是有人以前冒用我们公司的信息进行了备案。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梁其民曾经持港澳通行证跟团到香港旅游。2014年11月15日,有人在www.oulvwang.com网站的“投诉与建议”板块中发表名为“请把此游客拉入黑名单(转)”的帖子,内容为:各位,注意一下这个人,列入黑名单吧!此人自称是老师,跟团旅游回来各种不满意,找事,还投诉旅游局。熟悉旅游法,行程中所列的各项景点和服务标准,抠字眼进行投诉,以此获利。即使团里其他客人都签字确认满意,旅游局也会按照旅游法行事,对旅行社进行处罚。此人经常单人报名,如果遇到这人,坚决不收。此人电话:******这人开始找零负团费的港澳游通知你们同事小心,别收此人。在此网帖中,还附有梁其民的港澳通行证照片,对其中的持证人照片、姓名、出生日期等信息也未予隐蔽处理。网站信息显示发帖人系管理员“admin”,网站是由一自称名为周毅的人设立,在该网站上贴有周毅护照的部分照片,并有“我是周毅,是生活在米兰的温州籍移民,……带团多年,熟悉欧洲各地”等的自我简介,“admin”即为周毅。原告梁其民起诉后,2015年7月16日,本院工作人员通过该网站上预留的网络QQ号与这名自称是周毅的人取得联系,其称网站是自己设立的,自己在意大利对此事不了解,并非自己所为,如果有此类帖子,应该是之前的管理所发,此人并称自己的网络空间并非山讯公司提供。2015年7月17日,此人回复称已经删除帖子,后法院工作人员未在原址发现此帖。至2015年7月16日23:20分,该网帖共被浏览437次。2015年7月23日,本院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网络平台查询发现山讯公司的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现有“****”四个备案号,另通过其他方式查询发现有“****”的备案号也在山讯公司名下,显示已经删除。使用名为“站长工具”的网络软件查询“oulvwang.com”的域名,显示主办单位名称为“上海山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备案号为“****”,网站名称为“欧旅网”,网站首页地址为www.oulvwang.com,且进一步查询该网址的IP地址,显示IP地址为“****(香港)”。梁其民当庭陈述,通过其向工信部备案业务咨询工作人员电话查询,得知山讯公司在2013年向上海通信管理局申请备案了欧旅网,于2015年7月21日上午10:20分左右在同一部门申请注销了该备案,备案号为“****”。足以说明山讯公司登记备案了欧旅网,并在收到法院传票后为了逃避责任,又注销了备案。梁其民在本案审理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周毅”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因其不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周毅”的个人基本信息,且山讯公司否认与欧旅网的关系,并称对“周毅”的详细信息不了解,本院对梁其民的追加申请不予准许。本院认为,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因此备案信息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且根据此规定,删除备案信息也应当由备案人进行。被告山讯公司辩称其并非涉案网站的经营者或网络空间运营商,涉案网站可能是他人以前冒用山讯公司的信息进行的备案,山讯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对此,山讯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实此冒用行为的存在,且即使其主张的事实存在,山讯公司也应当妥善保存并监管备案资料的使用,在网站备案成立后也应当进行基本的审查,以免侵害他人的权益。山讯公司作为登记备案的网站经营人,虽然该备案信息已经删除,山讯公司也应当向本院提交其删除备案信息是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才能证明其与网站侵权行为无关的主张。山讯公司在收到本院诉讼文书后,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也未到庭说明和接受调查,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本院对其与“欧旅网”无关的主张不予采信,山讯公司对于在网站备案过程中对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备案在山讯公司名下的“欧旅网”将记载梁其民的港澳通行证照片在网络上散播,并使用了“注意、列入黑名单、找事、抠字眼、坚决不收、小心,别收此人”等描述,侵犯了梁其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因此帖已于2015年7月17日删除,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梁其民虽主张在该网站上还有一需要密码才能登陆的“内部咨询”板块,认为其中还有此类内容,梁其民未就此举证证实,故对于梁其民要求删帖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梁其民要求山讯公司在欧旅网论坛发帖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梁其民主张此网帖已经及于自己的同事、学生和朋友,造成自己的社会评价降低,且对自己的精神造成压力,导致身体健康出现问题,另自己需要到香港退掉一个相机,因此帖子造成无法成行,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该网帖中除了不当言辞外,还披露了梁其民的港澳通行证上的个人信息,损害后果严重,本院对原告此请求予以支持。梁其民为打印网帖,支付打印费用1.5元,要求山讯公司承担,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山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www.oulvwang.com”网站上公开向原告梁其民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定,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网络上公开本判决部分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上海山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二、被告上海山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梁其民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上海山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梁其民打印费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梁其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赔偿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上海山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悦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桂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