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395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被告梁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以小孩还小,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烨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凌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