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陆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施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陆民初字第289号原告:施某。委托代理人:郑伟,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施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施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5元,减半收取1152.5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密锜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