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执字第3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卫东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彬、李建三、堵秋英、李德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卫东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彬,李建三,堵秋英,李德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执字第360-1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卫东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国锋,系该公司行长。被执行人李彬,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建三,男,1967年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堵秋英,女,1958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德柱,男,1949年1月27日出生。本院于2011年7月29日作出的(2011)卫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位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彬、李建三、堵秋英、李德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5094.77元。(其中包含本金100000元、利息50321.25元、诉讼费2580元、执行费2193.5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