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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上民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景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上民初字第00145号原告景某某,男,198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上庄乡杨营村3组。身份证号码:411328198709302134。被告吕某某,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上庄乡杨营村3组。身份证号码:411328198609182163。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志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