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苏州华创金属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良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华创金属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良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801号原告苏州华创金属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殷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长武,江苏正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良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聂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华创金属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良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华创金属表面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华创金属表面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华创金属表面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8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43.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35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078.50元,由原告苏州华创金属表面技术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樊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金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