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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崔艳枝、胡馨等与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556号原告崔艳枝,农民,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胡馨,系崔艳枝女儿。法定代理人赵秀文,农民。委托代理人黄结锋。被告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地址:盐山县正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立国。本案在审理原告崔艳枝、胡馨诉被告河北泰成陶瓷制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崔艳枝、胡馨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艳枝、胡馨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艳枝、胡馨撤回起诉。审判员杨龙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刘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