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1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孟攀诉胡金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攀,胡金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1948号原告孟攀,男,1980年7月25日生,汉族,司机,住凌海市。被告胡金泉,男,47岁,汉族,个体业者,住凌海市。原告孟攀与被告胡金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攀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月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