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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保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常德市湘拓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常德市湘拓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446号申请人刘某某。被申请人常德市湘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办事处北提社区洞庭大道419号。法定代表人鲍明发。担保人羿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常德市湘拓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常德市湘拓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或存款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羿某某用其名下座落于常德市武陵区城西穿紫河社区华达-幸福湾2#楼(房屋产权证号监证字第03529**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以及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市湘拓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羿某某名下座落于常德市武陵区城西穿紫河社区华达-幸福湾2#楼(房屋产权证号监证字第03529**号)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薛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娄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