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执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楠与天津聚鑫鞋业制品有限公司、李广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楠,天津聚鑫鞋业制品有限公司,李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1781号申请执行人李楠。被执行人天津聚鑫鞋业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后台村。代表人李正起,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广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楠与被执行人李广龙、天津聚鑫鞋业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5)丽民初字第371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530万元,案件受理费26009元,执行费5403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天津聚鑫鞋业制品有限公司、李广龙暂无给付能力,无银行存款,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致该案未能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初字第3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律洪义代理审判员 丁 好代理审判员 徐文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玉蕾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