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佟卫东、赵纪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佟卫东,赵纪环,佟天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169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1758140-1),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2号。负责人:王宁,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广秦,女,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员,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王健飞,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员,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佟卫东,男,195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赵纪环,女,195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佟天威,男,197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佟卫东、赵纪环、佟天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银行存款55万元或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佟卫东、赵纪环、佟天威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共计55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凌白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