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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懿与王子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793号申请执行人刘懿执行王子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7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济困难,外欠债多,暂无履行能力。又因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793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