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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民初字第2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鄂托克旗昊业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水云商厦诉被告高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托克旗昊业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水云商厦,高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2249号原告鄂托克旗昊业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水云商厦。负责人高广平,该商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伟,该商厦职工。被告高静。本院在审理原告鄂托克旗昊业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水云商厦诉被告高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私下解决,原告鄂托克旗昊业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水云商厦于2015年8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静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托克旗昊业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水云商厦撤回对被告高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鄂托克旗昊业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棋盘井水云商厦负担。代理审判员  宝丽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