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7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7435号原告许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被告代某某,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本院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前,已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与被告达成和解,故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袁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事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