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秀兰与李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兰,李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1490号原告张秀兰,退休工人。被告李剑,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兰诉被告李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兰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秀兰负担。审判员 李立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