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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秀兰与李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兰,李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1490号原告张秀兰,退休工人。被告李剑,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兰诉被告李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兰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秀兰负担。审判员  李立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