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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与张学林、张雅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张学林,张雅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859号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玉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涵。被告:张学林。被告:张雅芳。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学林、张雅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涵到庭,二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19日,被告张学林因按揭购车通过原告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申请借款95915元,双方签订了《金穗贷记卡购车透支还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以贷款所购车辆作为抵押,并应按月向银行还款2665元,若逾期则应由原告代偿。同时,原告与二被告签订汽车按揭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依据银行要求为被告提供贷款担保,由被告张雅芳作为被告张学林的担保人。上述合同签订后,农业银行按约向被告发放了此笔贷款。但自2014年4月开始,被告张学林未能按约还款,至2015年3月11日,原告已代为被告向银行代偿10笔款项计款36877.49元。原告认为,原告在代偿后有权向两被告进行追偿。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张学林立即支付原告代垫款项36877.49元,并承担违约金25927.9元(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四计算,暂计至2015年3月11日,此后按此标准计至款付清日止),总计金额62805.39元。2、被告张雅芳对被告张学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在庭审中,原告对上述要求支付的违约金变更为按照每日万分之六计算。两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除与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的事实一致外,补充认定如下事实:原告(甲方)与被告张学林(乙方)、被告张雅芳(乙方之担保人)签订的按揭购车服务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另有:乙方若延期支付应还贷款的,甲方不需乙方同意即可选择予以代偿或垫付,在甲方代偿或垫付后,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该款项每日千分之四的违约金。另查明,因被告未按约向银行归还贷款,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为被告垫付3400元,于2014年5月16日垫付3400元,于2014年6月17日垫付3400元,于2014年7月17日垫付3400元,于2014年8月20日垫付3900元,于2014年10月17日垫付3000元,于2014年11月18日垫付8270元,于2014年12月18日垫付2779.49元,于2015年1月16日垫付2664元,于2015年2月15日垫付2664元。共计垫付36877.49元。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按揭购车服务合同对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在代被告张学林向银行还款后,即取得向被告张学林追偿的权利,被告张学林应向原告支付代偿款36877.49元,并应承担从垫款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付的利息。被告张雅芳作为担保人对上述被告张学林的应负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诉请成立,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学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天天上路汽车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6877.49元及违约金(从垫款之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六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3月11日的违约金为3889元)。二、被告张雅芳对被告张学林的上述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9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张学林负担,被告张雅芳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小林人民陪审员  田伟伟人民陪审员  童华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周 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