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红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顾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红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某,男,1996年9月2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回族,初中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某烧烤店服务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2015年5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1日被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以吴红检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洧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8日17时30分,被告人顾某某在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某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李某某在网吧内睡觉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摩托车钥匙盗走,后将李某某停放在网吧门口的一辆车牌号为宁E的红色豪爵牌125型两轮摩托车盗走。被告人顾某某将盗得的摩托车以110元的价格卖给收购废品的雅某乙。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944元,被盗摩托车现已发还被害人李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纸条,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马某某、雅某甲、雅某乙、杨某某证言,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被告人顾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4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坦白,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较好,无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地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姜春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丹丹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