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3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黄杨斌与李影梅、第三人厦门市置强房产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3285号原告黄杨斌,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蓝溪镇歧滩村山下坪路11-1号,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208144615。委托代理人钟启德,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影梅,女,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二里64号402室,公民身份号码220102197112280221。委托代理人林乐楷,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厦门市置强房产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天湖路107号,组织机构代码78417817-2法定代表人余永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杨斌与被告李影梅、第三人厦门市置强房产营销策划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杨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杨斌负担。审判员刘晓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刘路英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