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冯翠珍、邢台罗曼蒂克酒店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翠珍,邢台罗曼蒂克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56号申请人:冯翠珍。被申请人:邢台罗曼蒂克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育英街58号。组织机构代码:30814284-9.法定代表人:梁芳,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冯翠珍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帐户存款12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登记在葛海秀名下的房产(邢房权证桥西字第××号)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冯翠珍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邢台罗曼蒂克酒店有限公司的帐户存款12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宗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