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莫某犯失火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都水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三刑初字第104号公诉机关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某,男,1957年8月10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因涉嫌失火罪,于2015年某月某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某月某日被三都县人民检察院变更为监视居住,现在家。三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生态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都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2月8日14时许,被告人莫某与其子莫若、莫渊三人在自家责任山“二龙抢宝”(地名)上炼山整地造林。莫某用自带的打火机点燃已晒干的杂草,由于火势很猛越过防火线蔓延至附近林区引发森林火灾。经三都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过火面积28.61公顷,受害森林面积16.73公顷。受害森林面积中: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15.77公顷,主要为杂灌,含有少量枫香等软阔乔木林;乔木林地0.60公顷,主要为马尾松幼木。未受害面积中:其它林地11.88公顷;乔木林地0.36公顷,主要为马尾松近熟林。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莫某的行为构成失火罪,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失火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在失火后积极进行扑救,同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幅度内量刑,并可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斟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森林火灾资源损失调查报告、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谅解书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且已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在焚烧杂草过程中,因疏忽大意造成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莫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韦慧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 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