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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7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傅丽、陈巧玲等与上海立高展览传播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丽,陈巧玲,陈雅晗,孙秋满,张建永,上海立高展览传播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7545号原告傅丽,女,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原告陈巧玲,女,200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法定代理人傅丽。原告陈雅晗,女,201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法定代理人傅丽。原告孙秋满,女,194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强,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永,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委托代理人王峰旗,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立高展览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殷李华。委托代理人王峰旗,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汪建军。委托代理人孟凡涛,上海圣瑞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傅丽、陈巧玲、陈雅晗、孙秋满诉被告张建永、上海立高展览传播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未能于简易程序审限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 龙审 判 员  王晓勤人民陪审员  杨 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