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中刑减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白峰抢劫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减字第00426号罪犯白峰陕西省榆阳区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14日作出(2013)榆刑初字第003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2013年01月07日起至2016年07月06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白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该犯在担任监督岗期间踏实肯干,表现积极,受到监区干警的一致好评。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十三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白峰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且其家属主动代其缴纳全部罚金5000元,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白峰余刑全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小娟审 判 员  高慧云代理审判员  窦筱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连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