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赵保华与白文举、临清市福临清真肉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保华,白文举,临清市福临清真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70-1号申请执行人赵保华,男,195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柴市。被执行人白文举,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临清市福临清真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临博路市农业科技示范园。法定代表人张庆瑞申请执行人赵保华与被执行人白文举、临清市福临清真肉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4)临民一初字第1381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白文举、临清市福临清真肉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长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其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