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5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钱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636号原告钱某,女,199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林某,男,199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以法院专递的方式,按照原告钱某填写的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向其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特快专递公司将邮件退回,电话亦无法联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故原告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林剑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陈翠玲(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