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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民初字第8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厦门市开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许晓彬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开建建设有限公司,许晓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思民初字第8579号原告厦门市开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72号中闽大厦30层01单元H座,组织机构代码:15514047-0。法定代表人叶明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涛,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晓彬,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王国文、郭玫莹,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厦门市开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晓彬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收案,因被告许晓彬先行以本案原告厦门市开建建设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思民初字第82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故本案应并入(2015)思民初字第8243号案件一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2015)思民初字第8243号案件一并审理。审判员  林晞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 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