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广东桥兴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永泉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桥兴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永泉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17号原告:广东桥兴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区忠泽,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少莹,系原告公司人事主管。委托代理人:谢以杰,系原告公司业务员。被告:广州市永泉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郭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桥兴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永泉印刷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桥兴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桥兴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桥兴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5元(诉讼费2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广东桥兴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晓明人民陪审员  李润好人民陪审员  何伟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志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