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刑执字第0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杨世平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01532号罪犯杨世平,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小学文化,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第一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2日作出(2011)融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世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继续追缴杨世平等三被告人的犯罪所得退赔被害人。被告人杨世平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2011)榕刑终字第4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于2011年5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7月7日起至2019年1月6日止)。现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杨犯在近期获得计分考核记功2次,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该犯服刑以来的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同意对杨犯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态度端正,在从事服装缝纫劳动中,服从民警分工,积极肯干,按时按量完成每日任务。为此,该犯受到计分考核记功2次,表扬3次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生效法律文书、罪犯计分���核奖励审批表、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劳动成绩考核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统计表及思想汇报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杨世平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此外,2014年4月2日,岳池县民政局出具证明,证明该犯家庭经济困难。但该犯未提供与证明内容相关的具体材料予以印证。本院认为:罪犯杨世平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累犯并犯有数罪,本次减刑为首次减刑,且未依法执行财产刑,虽其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但未提供与证明内容相关的具体材料予以印证,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综合该犯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世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7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萍审 判 员 程非代理审判员 江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凯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情况,以及罪犯退赃、退赔情况。罪犯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可以认定有悔改表现,在减刑、假释时从宽掌握;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从严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