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常江与蔡炳良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江,蔡炳良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1521号原告常江,委托代理人何志勇,北京市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炳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江诉被告蔡炳良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蔡炳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全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陶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