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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常江与蔡炳良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江,蔡炳良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1521号原告常江,委托代理人何志勇,北京市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炳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江诉被告蔡炳良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蔡炳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全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陶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