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垦胜商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XX等与张士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李建龙,张士成,王德国,王伟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垦胜商初字第224号原告:李XX。原告:李建龙。委托代理人:付冬梅,山东黄河口律师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士成。被告:王德国。被告:王伟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李建龙与被告张士成、王德国、王伟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58元,减半收取为1002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XX、李建龙负担。审判员  陈新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