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执刑财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蒋守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守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平执刑财字第690号被执行人:蒋守春。蒋守春因犯诈骗罪,前由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浙嘉刑终字第6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蒋守春被判并处罚金10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就该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现已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守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侦查、审判阶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案后经调查,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嘉平执刑财字第69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秋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