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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民二初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安徽富煌三珍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喜农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富煌三珍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喜农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巢民二初字第00490号原告:安徽富煌三珍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波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谈萍,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余海波,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喜农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起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秀军,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伟,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安徽富煌三珍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喜农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江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方江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