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章民四初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曾某某诉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章民四初字第2018号原告曾某某,女,198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庄某某,男,1987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曾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小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