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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闫某某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2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委托代理人朱建明,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某,女,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委托代理人肖东升,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5)潢民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建明,被上诉人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东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15)潢民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潢川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陶加峰审判员  邱世财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