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薛新华与童贤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新华,童贤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1007号(2015)崇执字第1007号申请执行人薛新华(曾用名薛三毛),男,1963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执行人童贤昌,男,1963年12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新华与被执行人童贤昌(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296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不再要求法院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崇明县人民法院(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29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施杰审判员王勤代理审判员倪圣明二○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刘琦琳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审判长 樊 利审判员 王兴周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宏伟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