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永峰与武丹、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峰,武丹,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581号原告:王永峰,男,汉族,1971年6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志,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丹,男,1966年5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凤民,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峰诉被告武丹、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丹、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峰撤回对被告武丹、蒙城县绿洲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永峰负担。审判员 柳红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慧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