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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赖远来、朱贤凤、林赞连、林赞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033-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负责人:焦海平。委托代理人邓超环、陈晓慧,系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一赖远来,男,汉族。被告二朱贤凤,女,汉族。被告三林赞连,男,汉族。被告四林赞民,男,汉族。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诉被告赖远来、朱贤凤、林赞连、林赞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一、查封被告林赞连名下的位于惠东县黄埠镇大坑边(老中学)【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号】建筑面积为2420平方米的房产及土地【国土证号:惠东国用(2006)第********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平方米;二、查封被告林赞民名下的位于惠东县黄埠镇大坑边(老中学)【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号】建筑面积为2348平方米的房产及土地【国土证号:惠东国用(2006)第120216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平方米;以上财产的查封价值以480万元为限。原告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林赞连名下的位于惠东县黄埠镇大坑边(老中学)【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号】建筑面积为2420平方米的房产及土地【国土证号:惠东国用(2006)第********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告林赞民名下的位于惠东县黄埠镇大坑边(老中学)【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号】建筑面积为2348平方米的房产及土地【国土证号:惠东国用(2006)第*******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以上财产的查封价值以480万元为限。以上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出卖、转移或作其他形式的处分。如需续冻或续封,原告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责任自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秀群审 判 员  江永来代理审判员  陈希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玉 微信公众号“”